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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归档要求 :

应当归档的材料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单位的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移交,进行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且不得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2. 移交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3. 移交时间 :

根据《档案法实施条例》,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特殊情况下,如单位发生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或档案馆移交档案。

4. 提前移交 :

经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将档案交给档案馆保管。在移交期限届满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由原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

5. 移交手续 :

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清点清楚,并检查档案的组卷、编目、案卷标题、文件材料收集等是否符合要求。

档案移交应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凭证。

6. 档案保管 :

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要进行科学、规范的整理,并保证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合理利用。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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