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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